僱主須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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聘外傭資格及僱主須知

申請外傭所需文件如下:

1. 僱主身份證副本及同住之家庭成員資料(包括英文全名、出生年份、與僱主的關係及身份證號碼(如沒有, 可提供護照號碼或出世紙號碼)。

2. 僱主住址證明副本, 如:差餉單/水費單/電費單/煤氣費單/家居電話費單/ 寬頻月結單等等。(請提供其中一項,如用其他人仕名字,需提供關係証明如結婚證明書或子女出世紙)

3. 僱主入息證明副本, 如稅單(年薪18萬以上) / 銀行定期單(三個月存款36萬以上) / 最近三個月糧單 / 銀行六個月活期月結單(1萬5千以上)。

4. 僱主職業、聯絡電話、居住面積、房間數目及傭工所住房間面積或是否與小童/同性長者同房。

5. 如僱主更換傭工, 須提供現職(或上一位)傭工的姓名、身份證號碼(如有)及合約終止日期。

6. 如租住公屋, 須提供租約副本,待領事館批出合約後,僱主亦須申請傭工暫住證。如居住公屋屬於自置的, 須提供差餉單以示証明。

僱主責任:

1. 僱主需為外傭購買勞工保險 (本公司亦有代辦,  歡迎查詢及比較。), 並須確保於整個合約期內生效)。

2. 僱傭合約為期兩年,由外傭到港日期計算,並無試用期。外傭每月薪金為$4,630,年終無雙糧、花紅。僱主須於每月於外傭工作滿一個月之首七天內準時向外傭發放薪金。

3. 外傭每星期有一天例假,工作滿3個月可享有法定假期(勞工假),工作滿一年享有7天有薪年假,即首兩年有14天有薪年假。第三年起每年遞增一天至每年最多十四天。

4. 每份合約僱主均須提供來回機票予外傭, 因此無論外傭完約、斷約或因其他原因中止合約, 僱主必須給予返回原居地的機票, 並於7天內書面通知入境處合約終止日期及原因(如適用)。